(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3年)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
(二)廉租住房配租原则:
依据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数、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配租对象。
1.配租顺序
廉租住房配租,按低保户中的无房户、困难户,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困难户顺序进行配租,申请户数多于实有住房数时,(除烈士遗属、四级以上伤残军人家庭、二级以上肢体残疾或视力类盲一级、盲二级残疾家庭)采用摇号方式排序配租。
属烈士遗属、四级以上伤残军人家庭、二级以上肢体残疾或视力类盲一级、盲二级残疾家庭给予优先配租。
2.户型分配
廉租住房分50m2和40 m2两个户型,3人(含3人)以上家庭户配租50 m2户型,2人以下家庭原则上配租40 m2户型。
廉租住房的第一层,优先安排肢体残疾人员家庭,再按配租顺序选择房号或按家庭人员结构分户型分别采用摇号方式确定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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